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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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以下简称法规科技司)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行政

2、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二)组织办理因不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三)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四)参与组织培训矿山安全监察系统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五)抽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事项;(六)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第五条国家矿山安

3、全监察局其他司应当协助法规科技司审理或者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法规科技司提交由本司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名义作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和处理建议;(二)参与办理涉及本司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三)协助法规科技司办理其他与本司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第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配备与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保障办案工作经费、场所、调查取证装备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参加统一职前培训。第七条下

4、列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章:(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停止执行行政行为通知书;(三)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四)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五)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六)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七)行政复议决定书;(八)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九)行政诉讼答辩状;(十)其他应当加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章的文书。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文书,可以加盖法规科技司印章。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法规科技司负责统一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综合司或者其他司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

5、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法规科技司。第九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同时加盖法人印章。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法规科技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

6、,应当书面告知法规科技司。第十一条法规科技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管辖范围;(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法规科技司在审查期限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不属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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